“县(市、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。”这是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》中的一项规定。
条例规定,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记录许可登记信息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、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,并依法向社会公布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,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。
条例还规定,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,没有明确保质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。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等要求的,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或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、注销登记卡。
在1年内,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,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